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须符合最新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加强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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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最新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其中,多项标准及修改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自该日起,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市场监管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标准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的,将撤销认证证书。
强化监管与登记上牌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严格核验相关证书,2024年11月1日起,对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同时,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对不能保持规范要求的企业将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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