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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2026-10-16 · 江门新闻网

《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公布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公布《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充电等作出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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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7月28日通过的《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形成多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格局。

在生产、销售与登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认证,严禁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或改装的车辆。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所有人应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在通行、停放与充电管理方面,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年满十六周岁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即时配送平台企业需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科学设定配送时限并管控严重违法配送员。停放与充电需在依法划定的集中场所进行,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及电梯轿厢内停放或充电。

条例还明确了各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拼装或非法改装车辆、伪造变造牌证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罚款及车辆收缴销毁措施;对未登记上路、未佩戴头盔、违规停放及违规充电等行为,由公安交管、城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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