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2026-10-31 · 江门市人大网
《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发布
《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法律责任作出全面规范。
Advertisement
文章正文上方(后台未启用或未配置广告代码)

《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7月28日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9月29日批准。该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
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管理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拆除或改动限速装置、改装电动机及蓄电池等影响安全的行为。同时,要求驾驶人和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年满十六周岁方可驾驶。
在通行、停放与充电管理方面,条例科学规划非机动车道,要求电动自行车在依法划定的集中停放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内有序停放。充电必须在专用充电场所内进行,严禁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充电,并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此外,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驾驶未登记车辆上路,伪造变造号牌,违规载人、超速、闯红灯以及违规充电等行为,明确了由公安交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进行警告、罚款、扣车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为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Advertisement
文章正文下方(后台未启用或未配置广告代码)